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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3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      告  康秀鳳(即黃胤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胤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胤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