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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李炤毅  
被      告  林郁翔  

            林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