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344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泰強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向其租賃之
系爭車輛發生事故所造成原告之損害,
惟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地及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