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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王亭婷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王亭婷之部分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陳泯君、王亭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30元本息,被告王亭婷已於民國113年2月間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王亭婷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