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宜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