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36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被 告 許文靖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
住所地設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原告雖主張被告之
居所地為新北市新莊區,然其所提供之地址經以
查無此人退回,無從認定被告確實有設立居所在本院轄區內。從而,本件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