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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莊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