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412號
原 告 吳政達
一、原告與
被告陳惠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如有偵查或審判案號,請具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