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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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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6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653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被      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承攬原告公司網站建置,約定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元(下稱系爭契約),原告於被告完工前已先交付定金1萬5000元及尾款報酬5000元。被告多次無正當理由逾自己承諾完工期日今未完工交付任何工作成果給原告,經原告前以存證信函民法第503條規定聲明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加倍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尾款報酬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安芯食品網站建置報價單、虛擬主機租賃規格與費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件為證,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信屬實,亦合於原告主張之上開規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