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86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則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7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