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9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3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76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承保、訴外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6月9日8時37分許,停放於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幼兒園停車場停車格內,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倒車未注意後方車輛而撞擊,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4,219元(含工資6,810元、零件1萬6,166元、烤漆1萬1,243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汽車受損照片、估價單及統一發票、賠款明細為證,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㈠被告訴訟代理人雖辯稱:原告車子並
非停在停車格,是原告從停車格倒車出來時,與被告從停車格倒車出來時發生碰撞,雙方都有過失等語。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辯稱:我後退過程中聽到碰一聲,我就趕快打P檔下車,車門才打開還沒下車來,就聽到甲○○說「對不起撞到你的車」等語。
㈡
經查: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停在停車格內,要倒車,後視鏡有很多車在移動,我就打空檔滑手機,感覺到碰一聲,我就被撞了,後面保險桿被撞到,我就下車跟對方說你的車撞到我。我沒有印象我有講「對不起,我撞到你的車」這句話等語(本院卷第104、105頁)。本院
衡酌證人甲○○雖係原告保戶,然其所受車損已獲理賠,且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非高,尚無甘冒偽證之風險,就本件車禍發生經過故意為偽證之可能,應認其
證言可信度較高,應
堪採信。再者,被告雖陳稱有聽到甲○○說「對不起撞到你的車」等語,並以此推認甲○○從停車格倒車出來,然終究沒有親眼目睹甲○○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有倒車之情形,自難憑此即認甲○○於車禍發生時亦有倒車之舉動。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
足證被告所辯為真,其上開辯解。自難採信。三、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12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2年6月9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6月,而本件修復費用3萬4,219元(含工資6,810元、零件1萬6,166元、烤漆1萬1,243元),有上開估價單可佐,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31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原告另支出工資、烤漆費用,則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2萬6,372元(計算式:8,319元+6,810元+11,243元=26,372元)及遲延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76元(裁判費1000元+證人日旅費576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200元、原告負擔37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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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166×0.369=5,9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166-5,965=10,201
第2年折舊值 10,201×0.369×(6/12)=1,8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201-1,882=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