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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調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俊豪 
相  對  人  郭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檢附匯款明細資料,據此查得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