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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調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相  對  人  洪浚愷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代位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5,侵權行為地則為新北市○○區○道0號16公里1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車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