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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調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KASTIN(中文姓名:卡希,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在我國之居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號24樓,有移民署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