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昱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浚紳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2479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5%×181/365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