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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建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事事如意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晴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力綱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惟是日適遇「巴威(BAVI)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宣示期日延展至次一上班日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