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經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
惟是日
適遇「巴威(BAVI)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宣示期日延展至次一上班日115年7月13日下午4時,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