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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建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峰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113年5月28日民事答辯狀、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主張原告係於112年4月18日始告知交貨/完工期限,及所提出之被證2、7,於113年7月15日前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