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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建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楊宜
臻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