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勝輝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
扶助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向
相對人提出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236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
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影本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