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LUSIANA (中文名:露西)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3 年度重簡字第260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