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鼎鈞
原告與
被告林再溢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