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郭馥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
惟被告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福住里○○巷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另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復查無
兩造就消費
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