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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楊献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村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