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186號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局(三重5支)
即 原 告 林慶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原告為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