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劉國龍
兼
樓3號(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政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涉有刑法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
爰依
共同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並聲明相關證據全部引用被告另案被訴
上開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且
聲請本院調取該案之刑事卷宗等語。
經查,原告所指被告被訴刑事案件,
甫於113年9月13日由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繫屬審理中,尚待113年10月21日第一次
開庭,日後亦須進行相關證據
調查程序(如交互詰問證人、資金流向等)。參以原告本件主張原因事實亦引用檢察官於上開刑事案件認定起訴犯罪事實,足認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即被告有無該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