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6日16時
宣判,茲因被告於113年9月3日另案入監執行,本院未及辦理
提解或安排遠距視訊,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