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4號
兼
即 原 告 呂碧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