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价玟等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0元,如逾期未為
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完整姓名之
起訴狀,
暨按被告人數之
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核算原告之
債權總額為40萬0,936元(詳如附表一計算式),又被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同路段條件相同建物之最新即
民國000年0月間成交價為1,070萬元,此有內政部實價登錄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再按被告
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擇
較低即原告主張債權額為計算,
是以,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扣除已繳納2,980元,尚應
補繳1,430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本院已調閱公務謄本資料附卷,請原告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與
書記官聯繫
閱卷時間,儘速具狀補正載明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
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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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羅价玟應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0,347元,及其中65,499元,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 ⒈本金:70,347元。 ⒉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11萬6,577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⒊自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8萬5,712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⒋自95年8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月即113年4月止,按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12萬7,800元【計算式:5個月×600元)+(17年×12個月×600元)+(4個月×600元)。 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⒍合計:40萬0,936元。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