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許慧珍
原告與
被告許明雄等4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