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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4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被      告  張月娥(即龔恒吉之繼承人)

            龔聖凱(即龔恒吉之繼承人)

            龔新雅(即龔恒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龔恒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09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利率3.375%)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龔恒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慶紘工程行即龔恒吉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向原告借貸50萬元,龔恒吉未依約清償,又龔恒吉已於110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等人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故被告等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恒吉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依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在7月9日還款1萬元,8月27日也有轉1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借據(小規模營業人專用)、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復經到庭被告等人不爭執慶紘工程行即龔恒吉曾向原告借貸50萬元且尚積欠部分款項,且原告補提出最新之授信明細查詢單以釐清債權金額,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