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龔新雅(即龔恒吉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龔恒吉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092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655%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利率3.375%),暨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
繼承被繼承人龔恒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慶紘工程行即龔恒吉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向原告借貸50萬元,
詎龔恒吉未依約清償,又龔恒吉已於110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等人未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故被告等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恒吉之
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爰依借貸及繼承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
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在7月9日還款1萬元,8月27日也有轉1萬元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借據(小規模營業人專用)、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復經到庭被告等人不爭執慶紘工程行即龔恒吉曾向原告借貸50萬元且尚積欠部分款項,且原告補提出最新之授信明細查詢單
以釐清債權金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及繼承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