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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70號
原 告 林阿英
訴訟
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被 告
廖黃秀枝(即廖文城之
繼承
人)
廖坤山(即廖文城之
繼承人
)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經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1,53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