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呂月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