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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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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韓惠穎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