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564號
原 告 李彥熹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達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科達思源加盟店)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