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5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億通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原名品豪室內裝修工程
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億通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24日邀同被告何柏毅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155%計息,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倘未依約繳款,加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4月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主張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抵銷其存款,以沖償本件借款後,尚欠本金161,80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又被告何柏毅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