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
原 告 莊秀慧
原告與
被告鄧欣蓓等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