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659號
原 告 呂秉澤
原告與
被告裕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