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廖宸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大緯(原名楊承翰)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交易價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該等車輛交易
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配合將如
主文所示普通重型機車及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事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機車及汽車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並無提出相關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足供認定該機車及汽車之交易價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