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王洛羚
被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