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73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