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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78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羽涵  
被      告  余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6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4公里700公尺輔助車道往高架(新北市林口區)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吳權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廠維修維,其修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26,472元(鈑金35,150元、烤漆20,610元、零件70,712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6,4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受損照片、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發票、汽車理賠申請書、肇事處理報告賠付計算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調閱之本件事故資料佐稽,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系爭車輛為111年9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111年11月19日受損時止,已使用2月餘,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26,472元(鈑金35,150元、烤漆20,610元、零件70,712元),亦有估價單可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實際使用期間應以3月計算,則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64,18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無須折舊之鈑金35,150元、烤漆20,610元,原告得請求之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19,949元(計算式:64,189元+鈑金35,150元+烤漆20,610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9,9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712×0.369×(3/12)=6,52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712-6,523=6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