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芯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
被告向原告訂購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軟體等產品(下稱
系爭軟體),經原告民國於112年11月3日報價,約定價金含稅總共新臺幣(下同)577,500元。
嗣原告已依照報價單於同年月9日將系爭軟體送交被告簽收,
惟被告應給付之價金尾款404,250元
迄未給付。為此,
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404,2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係以購買被告欲購買軟體,即贈送系爭軟體之方式銷售,最終僅向被告提供功能不足且
非被告欲購買之系爭軟體,銷售過程使被告陷入意思表示之錯誤,被告自得依
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與原告購買系爭軟體之錯誤意思表示。惟被告未就其
所稱意思表示錯誤舉證,且被告所為
抗辯違反生活
經驗法則,因報價單(見原證1)第1頁第l項已載明雙方買賣標的為「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Solid Edge標準版」軟體,並非被告所稱之「NX CAM」軟體,被告所為抗辯與報價單記載不符。
(三)被告再辯稱原告提供原證1報價單之第5頁,使被告負責人簽名,於
適時,原告業務提供之報價單未附第1至4頁。經原告催促付款下,被告即匯款173,250元至原告公司帳戶。然
上開報價單第5頁僅有折扣金額、稅金、最後總價格等數字,最後總價格原為「889,875」修改為「577,500」,而889,875此項數字是由第4頁
所載總價格「1,130,000」折扣(扣除)第5頁所載「282,500」,再加上稅金「42,375」而來,如果被告沒有看到前4頁之報價單,如何確認未修改前的最後總價格889,875是否正確?在被告未確認價格是否正確情況下,又為何在優惠價格即修改後的最後總價格577,500此數字上蓋章確認?
(三)其次,被告係於93年間設立,資本額500萬元,被告並自陳其為專業CNC加工廠商,顯見被告已經營相當時間,具有一定的規模,其負責人對於相關採購流程理應有一定的常識,不可能在沒有詳細閱覽報價單全部內容,以便了解買賣標的軟體功能及價格之情形下,就在報價單第5頁上簽章。況且,被告也不可能在購買標的軟體、價格都不清楚的情形下,就匯款173,250元給原告;
參酌報價單以及被告匯款支付部分貨款
等情節,應可確認被告向原告購買的軟體應為「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Solid Edge 標準版」,最後總價格為577,500元。
(四)被告又辯稱「於112年11月9日,原告業務僅交貨二本書,便要求被告簽署出貨單,且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及出貨單內容不符,被告否認原告已完成出貨,出貨單內容未記裁被告欲購買之軟體。」然依出貨單項次1所載「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Solid Edge 標準版」,與報價單相符,並無被告所稱內容不符之情形。再者,出貨單極易辨識有6個項次,項次1並記裁「CAM Pro隨身碟<!!切勿自行進行格式化,如損毀,將不包含在凱德保固範圍內!!>」,如果被告只有收到2本書,不可能在出貨單上簽名確認有收到項次l至6的產品,且出貨單左下角記載「1.電腦名稱」、「2.CID」、「3.網卡」等項被告公司提供之電腦資訊,顯見原告公司人員有使用項次1隨身碟安裝軟體在被告公司之電腦中,並取得上開電腦資訊。因此,被告辯稱原告僅交貨2本書,顯不可採信。另被告答辨自陳「經被告負責人屢次催促後,於112年11月20日,原告告知已遠端安裝好軟體,被告
旋即發現僅有安裝系爭軟體而已。」顯見,被告公司人員於交貨時已經將軟體安裝在被告公司電腦中,此與被告所稱僅有收到2本書,自相矛盾。
(五)另被告抗辯系爭軟體買賣屬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規範之訪問交易,被告亦於收到軟體後3日內,即向原告告知退貨,故被告向原告解除
買賣契約,於法自屬有據
云云,然被告為專業CNC加工廠商,有相當之資訊、專業能力,將交易之商品轉為加工、製造、販售或轉讓營利之行為,即非消費者,並無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六)至於被告抗辯前於106年間即購買安裝原告銷售之軟體,於112年11月l日發現106年安裝軟體無法正常使用,原告未協助被告修復,顯然違反被告買斷該軟體之從給付義務,原告應賠償被告之損害即本件貨款,被告依民法第334條第l項規定主張抵銷原告之請求云云。惟被告自陳其係於106年間購買安裝原告銷售之軟體,至112年1l月之前均可正當使用,則既然前買賣之軟體可以正常使用多年,顯見原告並無違反從給付義務。至於前買賣之軟體是否現在無法正常使用,以及是否有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無法使用,被告均未舉證證明之。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被告為專業CNC加工廠商,前於106年間即購買安裝原告銷售之軟體,嗣於112年11月1日發現106年安裝軟體無法正常使用,被告遂於112年11月2日請原告協助處理,然原告僅稱:106年安裝軟體註冊資訊已無法正常啟用,須向原廠申請重新註冊云云,便未再提供任何說明、亦未能協助被告修復106年安裝軟體,原告迄今未向被告說明106年安裝軟體為何無法使用、修復。
(二)嗣原告於112年11月3日,指派業務至被告處推銷,向被告負責人稱:如購買NX CAM軟體(為本身內建3D建模工具之軟體,下稱被告欲購買之軟體),即贈送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軟體等產品即系爭軟體,系爭軟體係簡易版本軟體,未內建3D建模工具。軟體將於112年11月10日前到貨,可提供被告工廠師傅使用消化訂單,以解被告燃眉之急。被告在急需回復CNC產線正常運作下,原告明知被告欲購買之軟體為內建3D建模工具者,卻仍提供被告負責人原證1報價單上之第5頁,使被告負責人簽名,於適時,原告業務提供之報價單未附第1至4頁。經原告催促付款下,被告始匯款173,250元至原告公司帳戶。
(三)依被證1
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可知於112年11月3日以後,被告仍認係購買2套軟體,且為原告所明知:
1被告於112年11月6日稱:「CAM分兩台裝」、「Solid 分兩台裝」,原告業務回復:「王老闆,我正在跑下單流程,西門子程序有點多,一有消息會第一時間報告!」「裝4台沒問題」,明確說明被告購買2套軟體,各安裝於兩機台,共4台。
2另於1l2年11月7日,被告負責人向原告業務詢問:「有沒有試用版」、「先用」,原告業務回復:「目前只有Solid Edge有試用,NX CAM 沒有!」足見被告稱原告以購買被告欲購買軟體,即贈送系爭軟體之情形屬實。
(四)於112年1l月9日,原告業務又攜原證2出貨單及2本書(BOOK₋SE-05、BOOK₋CAM-02)至被告公司,並告知被告如欲儘速取得被告欲購買之軟體及系爭軟體,須先簽名簽收,被告負責人方才在原證2出貨單上簽名,並僅收受該2本書而已,剩餘原證2出貨單之內容物均未收受。遑論原告提出之出貨單更與報價單記載內容物幾乎不符,更未載被告欲購買之軟體。經被告負責人屢次催促後,於112年11月20日,原告告知已遠端安裝好軟體,被告旋即發現僅有安裝系爭軟體而已,且不符公司所需,經詢問原告業務,竟稱被告若須啟用3D建模工具,須至少再以80萬元購買。然被告於受原告推銷時,原告業務未曾以上開方式向被告說明,原告業務更係告知被告:如購買被告欲購買之軟體,即贈送系爭軟體,使被告陷於意思表示之錯誤而簽名。承上,被告負責人
乃於112年11月23日,向原告告知系爭軟體不符所需,要退貨,然原告卻稱無法向西門子申請退貨,而無法同意被告退貨之請求。
(五)另被告負責人與委任律師於112年11月30日至原告公司,請求原告提供本件契約及106年軟體之所有相關契約文件,原告原允諾將提供,嗣又稱已委請律師,所有相關契約文件,拒絕提供我方,而概稱已依照買賣契約交貨予本公司云云。然原告迄今未提供完整記載產品內容、雙方權利義務之買賣合約,遑論提供被告足夠之契約審閲
期間。
(六)綜合以上,可知原告未完成兩造買賣契約之出貨內容,即購買被告欲購買軟體,即贈送系爭軟體之銷售方案,原告更故意使被告負責人於報價單第5頁上簽名(未提供報價單第1至4頁,契約亦無騎縫章),藉以使被告陷於錯誤。嗣又早早要求被告負責人在出貨單上簽名,然僅提供2本書而已,出貨單與報價單內容幾乎不相符。迄今兩造未確認購買內容及確認出貨單內容無誤。原告卻逕稱兩造買賣契約標的僅系爭軟體而已,因原告已明確表示被告欲購買之軟體非兩造買賣契約標的,被告自得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與原告購買系爭軟體之錯誤意思表示。
(七)被告本欲修復106年安裝軟體,原告卻逕指派業務親至被告公司推銷系爭軟體,當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規範之訪問交易,且自始未提供完整記載產品內容、雙方權利義務之買賣合約,被告處於資訊不足情形下決定,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l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
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對價,而被告已於收到軟體後3日內,即向原告告知退貨,故被告向原告解除買賣契約,於法自屬有據。
(八)又原告迄今亦未提出德國西門子公司之正版軟體證明及相關後台使用記綠,故原告稱其已依照買賣契約將貨品交被告簽收,非為事實,實無可採。至於依被證1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原告雖稱已安裝軟體,然仍不足以證明原告已將報單上之系爭軟體安裝於被告公司電腦,且原告提出之出貨單缺乏項目,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已提供報價單上之所有商品項目。
(九)末按契約成立生效後,
債務人除負有固有之主給付義務外,尚包含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補充契約解釋上之從給付義務,及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
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
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含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
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債務人未盡此給付義務或附隨意務者,均應依法負
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於106年間即購買安裝原告銷售之軟體,於112年11月1日發現106年安裝軟體無法正常使用,被告遂於112年11月2日請原告協助處理,原告迄今未協助被告修復,顯然違反被告買斷該軟體之從給付義務,故本件縱認被告應給付原告所請求之貨款,惟此係因原告違反被告買斷106年間購買軟體之從給付義務所致,原告應賠償被告之損害即本件貨款,被告爰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主張抵銷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系爭軟體,經原告於112年11月3日報價,約定價金含稅總共577,500元。嗣原告已依照報價單於同年月9日將系爭軟體送交被告簽收,惟被告應給付之價金尾款404,250元迄未給付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及出貨單各1件為證(見原證1、2),被告雖不否認於112年11月9日有在上開出貨單上蓋章及由法定代理人王順顯簽名簽收乙節,惟辯稱僅收受該出貨單上所載之2本書(BOOK₋SE-05、BOOK₋CAM-02),剩餘出貨單之內容物均未收受,遑論原告提出之出貨單更與報價單記載內容物幾乎不符;又原告迄今亦未提出德國西門子公司之正版軟體證明及相關後台使用記綠,故原告稱其已依照買賣契約將貨品交被告簽收,非為事實,實無可採。至於依被證1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原告雖稱已安裝軟體,然仍不足以證明原告已將報單上之系爭軟體安裝於被告公司電腦,且原告提出之出貨單缺乏項目,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已提供報價單上之所有商品項目等情。
經查:
(一)依原告提出之上開經被告簽名收受之出貨單,其項次1所載「Solid Edge CAM Pro 3軸加工+Solid Edge 標準版」,固與報價單項目1第一行相符,其項次2至6復與報價單項目2至5相符,似可認原告已依報價單將系爭軟體交付被告收受,惟系爭軟體須安裝於電腦始能運作,因此原告應進一步證明系爭軟體已安裝於被告公司電腦,始可認已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履行交付系爭軟體於被告,並使被告取得其
所有權之義務。雖原告提出之出貨單左下角另記載「1.電腦名稱:DESKTOP-θM3HSBL」、「2.CID:4ACD8857D8AA」、「3.網卡:C87F547θFDCF」等客戶電腦資訊,然並無此電腦安裝系爭軟體後之相關資訊,諸如登入後可操作之頁面等,因此能否只憑原告提出之上開出貨單即認其已履行交付系爭軟體於被告,並使被告取得其所有權之義務,容有疑義。再者,依被告提出之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可知其相關時序之對話內容如下(原告於112年11月3日出具報價單後):「①112年11月6日-王順顯(下稱被告):你們哪時候要來裝機,我分別要裝4台,CAM分兩台裝,Solid分兩台裝。凱德西門游(下稱原告):王老闆,我正在跑下單流程,西門子程序有點多,一有消息第一時間報告!如果方便可以先電匯30%定金173250元至我們公司戶頭。被告:下午我匯。看哪時候來裝機。原告:我正在追蹤,請老闆放心,我需要按照程序來作業。②112年11月7日-原告:請問一下,我買的這套軟體是3D,還是2.5D。原告:3D(三軸)。被告:了解。112年11月8日-被告:你們明天是要來安裝軟體嗎?原告:1.取得電資訊,2.可以先安裝軟體,但只有Solid Egde可以使用。早上過去好嗎?被告:明天早上,好的。們約10點半,如果有提早,請找Jack。原告:沒問題。③112年11月9日-(約定之安裝日,兩造無對話紀錄)。④112年11月13日-被告:軟體來了沒。師傅沒事幹。師傅很貴的。麻煩你快一點 來裝。原告:我正在PUSH原廠作業,通常都需點3~4週 另外我們製作後處理,只需要機
台上正在使用的一組NC代碼(文字檔案)....。112年11月15日-被告:軟體該來了吧!原告:快了。被告:這週裝機有機會嗎?原告:估計要到下週了...西門子層層卡關...正在處理中。被告:我看先請公司小姐將發票先寄回給你們,等東西到灌好再重開發票好了,我以為很快就來,所以發票先收。原告:老闆我正在努力中,請先不要退發票!拜託了!被告:我兩位工程師都在等軟體。原告:我打電話去催老外。被告:麻煩你了。原告:我的責任,讓老闆等真不好意思。112年11月17日-被告:最快哪時候可以來裝軟體。被告:我動用關係加速中,下週四之前。112年11月20日-原告:已請工程師遠端安裝好軟體和正式授權。白天就可以開始使用,謝謝。被告:好的,謝謝。112年11月23日-被告:工程師哪時候會到?原告:大概9:30左右。被告:你給我的軟體有問題,讓我走了兩個工程師,我要退貨,因為不符合我使用,麻煩你有空來處理退貨事宜,謝謝。」據此亦可知,原告所謂之被告已於112年11月9日收受系爭軟體後,被告迄至112年11月17日仍在催促原告安裝系爭軟體,直至112年11月20日,原告始請工程師遠端安裝好軟體和正式授權,顯見原告有延給付系爭軟體於被告之情事;參以被告於112年11月23日仍向原告反應「你給我的軟體有問題」,此應係在原告遲延給付後所造成,則原告是否已依債務本旨交付系爭軟體於被告,亦有疑義,依民法第235條前段規定,不生提出(即交付系爭軟體)之效力。
(二)本件原告既尚未依債務本旨交付系爭軟體於被告,且原告於本件所請求者係屬價金尾款,顯見原告有先交付系爭軟體予被告之義務,被告始應給付該價金尾款於原告,則在原告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給付義務以前,依民法369條及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價金尾款404,250元,非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4,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逐一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