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8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75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以民國113年9月12日民事
減縮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470元及自減縮
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2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處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葉騰隆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廠維修維,修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4,756元(零件費用81,200元、鈑金工資10,189元、塗裝工資13,367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
上開修復費用,而 依系爭車輛實際使用年數4年10月,經折舊後零件費用為8,914元,加計工資23,556元,共32,470元,
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470元,及自減縮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原告主張被告
前揭碰撞系爭車輛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維修單據、車輛損害照片、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前揭駕車之過失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04,756元(零件費用81,200元、鈑金工資10,189元、塗裝工資13,367元),又系爭車輛係於000年00月出廠(
推定為15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
迄至111年9月24日受損時已使用4年10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上開零件經折舊後金額為8,915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無須庸折舊之工資23,556元,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2,471元(即8,915元+23,556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2,470元及自減縮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1,200×0.369=29,9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1,200-29,963=51,237
第2年折舊值 51,237×0.369=18,9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237-18,906=32,331
第3年折舊值 32,331×0.369=11,93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331-11,930=20,401
第4年折舊值 20,401×0.369=7,52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401-7,528=12,873
第5年折舊值 12,873×0.369×(10/12)=3,95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873-3,958=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