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林杰毅
上 訴 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