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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1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余志宣  
被      告  黃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誤繕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致本院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通知書亦誤載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而未合法送達予被告,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