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誤為
抗告)。查
本件上訴人蔡○○為未成年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石○○代為訴訟行為,然本件民事
起訴狀僅以上訴人蔡○○名義提起上訴,
難認合法,應予補正。又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0,4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漏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上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及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