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理治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返還
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記載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推認係對原決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7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