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原告與被告劉政儀、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