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伯仰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22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查得被告送達時未實際住於戶籍地址而已出境
,因程序尚有未合,應再開
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