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律師
本件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
請求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被告向原告申辦SolidWorks Premium租賃版及技術服務合約(一年)(initial)等產品(下合稱系爭產品),約定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未稅),含稅為204,750元,被告得分6期給付,並應於113年7月15日一次簽發給付全部6期費用之支票於原告,發票日各為民國113年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原告則已先於113年6月24日完成系爭產品交付義務。詎被告屆期並未簽發上開支票於原告,顯未依約給付上開費用。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已到期及尚未到期之費用共204,750元及利息等情。 三、
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應依申辦系爭產品所約定之
法律關係,給付費用204,750元及利息,然本件被告辯稱系爭產品為
Dassault Systèmes SolidWorks Corp(下稱Dassault公司)所銷售,原告自稱為該公司在臺灣唯一合法授權之經銷商,原告雖於113年6月24日派員至被告處所,然僅提出「SOLIDWORKS零件與組合件培訓教材」、「SOLIDWORKS Premium培訓教材」、「SOLIDWORKS工程圖培訓教材」、「實威國際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附件」、「實威國際開立SOLIDWORKS軟體授權證明書」等物品,卻未交付系爭產品、Dassault公司所出具之系爭產品授權文件及完整且原始之序號以證明原告提供之系爭產品屬於經原廠授權銷售之合法
軟體等情,並據以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204,750元及利息,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請求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下稱前案)受理。
嗣前案業經該院於113年7月23日為一審判決,現正
上訴於該院二審審理中(繫屬案號為11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9號),此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判決及前案歷審裁判資料在卷
可稽,可見本件原告相關費用之請求,是否有理?應以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原告是否已交付系爭產品、原告提供之系爭產品是否屬於經原廠授權銷售之合法
軟體?)為據,
是以本院認有於前案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